代扣代缴不征收城建税,是否还需要征收教育费附件和地方教育附加?
留言时间:2021-09-0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但是计税依据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同时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是否可以理解为2021.09.01起,对外支付相关费用等不需要再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三项附加税费”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