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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境外借款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境外借款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2-03-3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有一笔业务,从香港的某银行借款一笔外债,在本月支付其利息2万美金,合同协议,境内产生的代缴税费由我司承担,请问去柜台申报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按什么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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