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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

留言时间:2022-03-2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想请教下:2016年47号文件(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问:文件中的个税是用工单位,还是人力服务公司申报?

二问: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请问:是以哪家公司名义给员工办理社保?如果是以用工单位办理,直接进入电子税务局从用工单位银行对公账户扣款,就不存在代缴?这段话怎么理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一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问: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条例,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员工的社保应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办理。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社保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办理参保。住房公积金不由税务部门征收,请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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