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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集团内购销无合同印花税问题

集团内购销无合同印花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2-03-1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业公司,与集团内部100%控制的销售公司(原为我公司的销售部,后独立)的货物订购均通过ERP系统进行,每月通过系统归集购销数据进行结算并开具发票,无合同或购销单据,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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