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补贴是否缴纳个税
留言时间:2021-10-1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公司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出差,除餐费外,其他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餐费按每人每天50元支付(不分省内省外)。我公司设定该补贴的目的是由于出差旅人员的确在用餐时有些地方是没有发票的(比如一些小餐馆等),故设定了该项补贴。该项补贴是否符合个税免税政策: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不需要缴纳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