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费发票
留言时间:2021-11-0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向A公司租用仓库,占用大部分面积,剩余小部分A公司自用,现在由于在水电局维护的用户号是我司的名字,全额扣款我司水电费,全额给我司开局发票,我司按照面积分摊之后,针对A仓库自用部分再向A公司收取水电费,请问我司是否可以针对该部分给A公司开具水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司是否可以给A公司开具分割单?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