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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我们接了一个工程项目,甲方向我们采购了消声器等环保设备,签订了采购合同开具13%的发票,又跟我们签订劳务安装合同安装这些设备,请问这个劳务安装合同可以按3%简易计税的方式吗?

税率适用问题

发布日期:2021-11-29 14:57 来源:厦门税务

留言时间:2021-11-26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我们接了一个工程项目,甲方向我们采购了消声器等环保设备,签订了采购合同开具13%的发票,又跟我们签订劳务安装合同安装这些设备,请问这个劳务安装合同可以按3%简易计税的方式吗?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1-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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