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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委托代销业务开票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委托代销业务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30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作为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代销商品,同时按照销售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如果未完成销售剩余货物有权退回委托方,我司代销之后从终端客户收取款项后扣下手续费剩余款项转给委托方,请问此情况下应如何开票?

1.由委托方给我司开具货物发票,我司再给终端客户开具货物发票,同时我司再给委托方开具代销手续费发票?

2.直接由委托方给终端客户开具货物发票,我司只需要根据手续费开具代销服务发票给委托方即可?

3.没有明确规定,由合同约定开票方式即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是代销商品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发票应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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