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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物业水费简易征收重新备案

物业水费简易征收重新备案

留言时间:2021-12-0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们是家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备案水费简易征收,先快要到期,现要重新备案,还是要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么?表中应勾选哪个项目?附报资料要准备什么?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doc

税务资格.png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不需重新备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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