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待遇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01-1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税总局2019(35)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请问日籍个人来华提供劳务(项目连续12个月未超过183天),是否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用缴利润税)?对税务局是否只需提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其他资料留存备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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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日籍个人从事的是独立个人劳务、还是非独立个人劳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中国是否有征税权、如有征税权如何征税等,需根据中日税收协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因此,请咨询人员就具体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