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留言时间:2020-01-10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税〔2019〕21号中提到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那我司有员工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退出现役证》和《退伍军人证明书》这三种证件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附件 2.jpg 3.jpg 1.jpg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因此,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需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