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是否包含股权激励
留言时间:2020-01-10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我们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可加计扣除的工资薪金包含股权激励进行了明确,并非重新规定,在理解财税[2015]119号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工资薪金时也是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
所以,想请问一下,2016年度发生的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细化人员人工费用口径
......
2.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由于股权激励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对其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有不同理解。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已明确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为调动和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公告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需要强调的是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
三、明确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在执行时间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本着保护纳税人权益、降低税务风险的考虑,明确对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调整。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明确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追溯享受。由于本公告放宽了部分政策口径,本着有利追溯的原则,对企业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从适用对象上讲,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也应适用本公告。 因此,对企业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