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之一
留言时间:2020-01-0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某投资人(法人企业)入伙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有两个投资项目(控股比例皆为100%),但无其他经营性活动。其中一个项目当期实现收益300万元,企业分得200万元利润;另一个项目当期亏损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假设该投资人按合伙协议可分得10%的收益,即20万元,请问该投资人应该如何纳税(以下有几个选项,若以下选项无一正确,请帮助计算),并解释其法规依据,谢谢!
(1)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300*10%)
(2)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200*10%)
(3)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300-100)*10%)
(4)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0-100)*10%)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