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个税
留言时间:2020-01-0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又经询12366答复:解除劳动关系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取得补偿金,不属于上述免个税范围。
请问:1、如何界定解除劳动关系和合同终止不再续签的时间点?例如,员工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1月3日,单位于2019年12月31日提前三天与员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此种情况是否属于上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免税情形?
2、劳动法规定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终止不再续签,都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如合同终止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合同,员工取得的补偿金是否属于上述政策里免税范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解除劳动关系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取得补偿金,不属于上述免个税范围。其他的问题请携带具体资料问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