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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请教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09-29 我要评论

请教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留言时间:2019-12-30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境外银行、境内银行、境内企业签订三方合同,境外银行贷款给境内企业,企业支付利息给境外银行,境内银行只收取中介费用,这部分利息需代扣增值税,是由企业代扣,还是境内银行代扣?需要提前到柜台备案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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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题所述,境内企业支付利息给境外银行,境内银行如果是该境外银行的境内经营机构,则由境内银行扣缴。若境外银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自2019年12月26日起,备案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录入税务备案信息生成电子化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持相关电子编号信息及付汇所需材料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具体流程可以参考操作手册。操作手册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市局涉税公告 ”,查找发布日期为2019-12-24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上线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办理及电子验证的公告》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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