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股权重组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厦门市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股权重组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09-29 我要评论

核定征收企业股权重组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19-12-2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是核定征收,其发生的股权转让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的特殊重组规定,是否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企业重组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企业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无必然联系。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