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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09-29 我要评论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留言时间:2019-12-26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案例:企业2018年12月购入价值300万元并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按照折旧年限6年;同时也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请问一下:

1)2019年,企业会计上折旧额为30万;税法上按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折旧,税法折旧额为50万。那么请问一下,2019年研发加计中可以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额是30万,还是50万?

2)2019年,企业会计折旧额为30万,税法上按照一次性折旧,税法折旧额300万。请问一下,2019年研发加计中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额是30万,还是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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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都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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