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出差人员所交纳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留言时间:2019-12-2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行〔2019〕104号 》文件规定,出差人员由出差地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和交通应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请问,企业收到出差人员所交纳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是否是应税业务收入交纳增值税?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相关依据文件是什么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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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取得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及餐饮服务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