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价
留言时间:2022-12-1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连城数控835368,我公司2019年参与定增持有其股权1600万股;
2020年7月转精选层发行价37.89元/股,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
2021年11月15登录北交所,没有发行新股,开盘价122.49元/股,成为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
我公司2021年12月转让该股票。
请问:该股票的发行价如何确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12-2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