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
留言时间:2022-12-0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财税36号文中,针对确认【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的规定如下: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请问计算销售额的时候,是可以把公司持有的所有金融商品合并在一起看,还是单种类金融商品来计算,还甚至是拆开每个种类的不同产品来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12-14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