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门市***茶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LAYL12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YL1
法定代表人: 许***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122********743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江税稽 罚 〔2022〕 1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隐瞒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经检查,你公司在淘宝平台(网址:www.taobao.com)和京东平台(网址:www.jd.com)开设有网店(店名:***茶叶旗舰店和***茶业专营店),主要销售陈皮和茶叶等商品。
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你公司网店订单销售额共3,212,998.69元(含税),其中京东网店销售额2,590,130.40元(含税),淘宝旗舰店销售额 622,868.29 元(含税)。
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你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许***的个人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工商银行个人账户62122***594327、兴业银行个人账户62290***37465714、农业银行个人账户62305***21228178、建设银行个人账户621700***7895146)收取销售收入34,953,439.38元(含税),上述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收入对应的产品销售没有签订合同。 根据淘宝和京东网店的销售订单,结合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会计科目的总账、明细账以及会计凭证进行核对,并未发现公司账簿上有记载上述网店及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的销售收入。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询问笔录》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中确认了上述收入是销售收入,并承认隐瞒了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六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2019-2021年隐瞒含税销售收入38,166,438.07 元,少计销项税额3,157,912.82元,其中: 2019年:786,010.47(1-3月)÷(1+10%)×10%+ 5,483,935.62(4-12月)÷(1+9%)×9% =524,257.54元, 2020年:5,131,709.60 ÷(1+9%)×9%=423,719.12元, 2021年:26,764,782.38 ÷(1+9%)×9%=2,209,936.16元, 结合你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留抵税额情况,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合计432,192.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253.43元。 检查发现,你公司财务核算混乱,成本资料、费用凭证等残缺不全,通过查账的方式难以准确核实完整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公告〔2018〕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惠普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按收入采用核定方式计征,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 83,897.98 元。计算过程如下: 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9,141.50(账载收入)+ 5,745,688.57 (账外收入)+ 31,202.00 (营业外收入)]×5% = 311,801.60元,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311,801.60 × 25% × 20% - 834.49(已缴企业所得税)= 14,755.59元; 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3,229,456.67(账载收入)+ 4,707,990.46 (账外收入)+ 0.66(营业外收入)]×5% = 396,872.3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96,872.39×25%×20%-8,431.40(已缴企业所得税)=11,412.22元; 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723,797.96(账外收入) + 24,554,846.22(账载收入)]×5%=1,313,932.2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00,000.00×25% + 313,932.21×50%)×20% - 23,663.05(已缴企业所得税)= 57,730.17元。
(二)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签订购销合同未缴纳印花税 经检查,你公司2019年1月-2021年12月签订购销合同27,319,250.00元,其中2019年3,647,400.00元,2020年3,314,000.00元,2021年20,357,850.00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购销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8,195.8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少缴的税款处0.5倍的罚款即 277,269.66元
罚款金额(万元): 27.72696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9-0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9-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0MB2D01703N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0MB2D01703N
地方编码: 44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