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清洗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3238Y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9***238
法定代表人: 吴***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20922********102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稽 罚 〔2022〕 11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茂名市大源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41140,发票号码08834479;发票代码4400144130,发票号码12563621、12605712、12508400;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21481321-21481322、21481394-21481395、21533084、21533085、21606943,金额合计918,860.17 元,税额合计156,206.23元,价税合计1,075,066.4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依法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你公司已于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持上述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合计156,206.23元。上述发票涉及的成本在2015年结转成本42,011.47元,2016年结转成本412,871.08元,2017年结转成本324,264.80元,2018年结转成本139,712.82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你公司少缴的所属期为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所属期为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已超过5年追溯期,不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开具的发票抵扣税款、多列成本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2016年至2018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50,800.03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合计75,400.02元
罚款金额(万元): 7.5400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1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0-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D052458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D052458
地方编码: 44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