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东  >  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广东某物流公司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

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广东某物流公司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

10-26 广州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9401B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941***01    

法定代表人: 熊***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210422********007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2〕 12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委托社会车辆为客户进行运输,在与南陵县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南陵县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62130,发票号码00680199至00680201,发票代码3400164130,发票号码02310024至02310033,金额合计1,126,126.13元,税额合计123,873.87元,价税合计1,250,000.00元,货物名称为运费,上述发票合计13份,经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已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8月抵扣销项税额19,819.82元、2017年9月抵扣销项税额4,954.95元、2018年1月抵扣销项税额99,099.10元。于税款所属期2021年3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未缴纳增值税及城市建设维护税的滞纳金。上述发票涉及金额合计1,126,126.13元,你单位已于2017年列支成本并结转本年利润225,225.23元,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于2018年列支成本并结转本年利润900,900.90元,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

 2.你单位在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委托社会车辆为客户进行运输,在与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92130,发票号码32567176、32569431,发票代码3300193130,发票号码48962981、49120078、49267909、49394025,金额合计1,580,385.99元,税额合计142,234.86元,价税合计1,722,620.85元,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上述发票合计6份,经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已于税款所属期2020年3月抵扣销项税额8,327.02元、2020年4月抵扣销项税额50,414.21元、2020年5月抵扣销项税额8,765.26 元、2020年6月抵扣销项税额22,789.74元、2020年7月抵扣销项税额30,639.02元、2020年8月抵扣销项税额21,299.61元,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上述发票涉及金额合计1,580,385.99 元,你单位已于2020年列支成本并结转本年利润1,580,385.99元,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我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1】1234号)后,你单位无法在限期内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也无法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必备资料。

 3.你单位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南陵县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18年1月开具的发票的抵扣联:发票代码3400164130,发票号码02310024至02310033;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3月开具的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发票代码3300192130,发票号码32567176。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2】29号)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改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予申报抵扣当期少缴的增值税266,108.73元百分之五十罚款133,054.37元, 处予申报抵扣当期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8,627.60元百分之五十罚款9,313.80元。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行为处以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4.33681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1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0-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地方编码:  440100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