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家具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89749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8***974
法定代表人: 刘***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13031********737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税一稽 罚 〔2022〕 5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9-2021年经营期间涉嫌隐瞒销售收入及加工收入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1)经检查,你单位在2019年生产经营期间存在少申报销售家具收入939,217元(不含税收入831,165.48元),2020年生产经营期间存在少申报加工收入503,330元(不含税收入44,5424.78元),2021年生产经营期间存在少申报加工收入237,450元(不含税收入210,132.74元)。你单位2019至2021年合计少申报收入1,679,997元(含税)。以上少申报收入的款项全部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和现金方式收取,银行转账部分合计846,957元(含税),收款人:陈小碧,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收款账号:6212882011000021449。现金部分合计833,040元(含税)。上述收入已全部收款完毕。以上少申报的销售收入及加工收入涉及货物已全部发出,至今没有发生退货、退款。对于上述少申报收入涉及的销售业务及加工业务,你单位没有记帐,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申报纳税,已于取得收入的当年在账上列支相应的成本费用。 (2)为了核实相应资料反映业务内容的真实性,检查人员对购货客户王渝灵(个人)、赵裕洪(个人)和中山市曲友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外调取证:王渝灵(个人)确认2019年10至12月曾向中山市溢美家具有限公司购买家具合计846,957元(含税),货款由王渝灵转入你单位出纳陈小碧个人帐号的方式结清,没有发生退货退款,也没有取得你单位开具的发票。赵裕洪(个人)确认2019年12月曾向中山市溢美家具有限公司购买家具合计92,260元(含税),货款是以支付现金的方式结清,没有发生退货退款,也没有取得你单位开具的发票。中山市曲友家具有限公司确认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生产经营期间委托中山市溢美家具有限公司加工半成品,合计支付加工收入740,780元(含税),其中2020年503,330元(含税);2021年237,450元(含税)。货款是以支付现金的方式结清,没有发生退货退款,你单位2020年支付加工收入503,330元(含税)和2021年支付加工收入237,450元(含税)没有取得加工收入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在2019至2021年经营期间向个人客户销售家具和受托加工半成品在账上不列收入,未申报相关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193,274元,因你单位在2019至2021年部分月份存在期末留抵税额,经抵减后,按实际少缴增值税的月份计算补缴增值税,其中2019年少缴增值税83,835.81元;2020年少缴增值税71,208.63元;2021年少缴增值税38,229.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在2019至2021年经营期间少申报相关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663.69元,其中2019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191.79元,2020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560.43元,2021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11.4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二、三、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少缴教育费附加5,295.47元,其中2019年少缴教育费附加2,515.08元,2020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014.23元,2021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766.16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530.33元,其中2019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676.72元,2020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676.16元,2021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177.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831,165.48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383.59元,调整后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804,861.32元,少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40,243.07元;应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445,424.78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250.82元,调整后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262,097.80元,少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13,104.89元;应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210,132.74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855.08元,调整后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126,458.54元,少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3,161.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账册少列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合计129,723.68元。
罚款金额(万元): 12.97236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2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0-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446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446
地方编码: 4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