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2779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04***277
法定代表人: 张***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30124********121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税稽 罚 〔2022〕 4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对你单位2017年1月-2019年12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核对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申报记录与发放工资情况时发现,你单位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申报错误,未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数与账面实际发放的工资数不一致,造成2018年、2019年少缴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17年共发放工资5,460,774.70元,2018年发放工资薪金5,213,192.68元,其中含一笔2017年12月计提的绩效奖400,000元,在2018年1月发放,合并为2018年1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2019年共发放工资7,030,149.04元,2019年1月发放2018年全年一次性奖金161,660元,2019年11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3,660元,该2笔为2019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 经核对,你单位2018年累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45,512.42元,2019年累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1,247.29元,合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56,759.71元,上述工资薪金所得应扣缴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订)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订)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等规定,你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2018、2019年存在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情况。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在2018至2019年期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个人所得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于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6,759.7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379.86元。
罚款金额(万元): 2.83798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2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0-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地方编码: 4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