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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务广州市税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381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3 17:01: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N7730):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581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于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虚假申报出口退(免)税,涉及出口免税销售额16,177,087.68美元,折合人民币107,768,950.37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已取得税务机关增值税退税款17,434,962.2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对骗税团伙相关人员讯问的《讯问笔录》、确认的《情况说明》等资料;(2)从税收征管系统导出的你单位取得7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3)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相关《出口进货明细表》、《出口货物明细表》、《退税情况表》等资料;(4)你单位取得退税款的银行账户明细;(5)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用他人出口业务信息虚构出口业务假报出口,取得增值税退税款17,434,962.26元是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858号)已对上述已退税款中的467,244.49元作追缴处理,其中: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取得退税款149,724.30元,以虚假单证备案的出口业务取得退税款317,520.19元,因此,本案处理定性你单位骗取出口退税款17,285,237.96元(17,434,962.26-149,724.30),追缴已退税款16,967,717.77元(17,434,962.26-467,244.49)。同时,对应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已退增值税税款16,967,717.77元缴纳入库,并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纳税申报和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返纳税款、视同内销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58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58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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