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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肇庆市某混凝土公司未取得货款,没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11-07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肇庆市***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790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85***79

法定代表人: 张***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682********321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肇税一稽 罚 〔2022〕 2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没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存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经营期间销售商品混凝土给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天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分别在相应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共记“主营业务收入”贷方金额16,633,921.74元,但因未取得货款你公司没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2021年1月至10月业务员黄伦安多次通过现金方式将湖南湘天公司货款17,132,939.42元交回你公司,你公司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全额开具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湖南湘天公司。你公司自行更正2018年至2020年的纳税申报表,调整申报应税收入16,633,921.74元(不含税)并补缴税费,其中:2022年4月1日补缴增值税499,017.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931.23元,教育费附加14,970.54元,地方教育附加9,980.34元,印花税5,139.90元,及滞纳金共226,104.62元;2022年4月2日补缴企业所得税84,499.81元,及滞纳金共26,936.0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款第45项基准的规定,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2018年度至2020年度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分别是3.66%、5.91%、8.10%。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并在立案检查前自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及滞纳金,违法程度较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所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合计311,794.30元。

罚款金额(万元): 31.17943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3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0-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地方编码: 4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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