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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虚开发票资金回流至公司监事形成闭环

12-08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二稽公告〔2022〕664号)

发布时间:2022-12-07 17:4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详见附件。

附件:

东税二稽罚〔2022〕134号(东莞市户普电子有限公司).doc

东税二稽公告〔2022〕664号(东莞市户普电子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税二稽罚〔2022〕134号

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9***4246691)

经我局(所)于2021年12月04 日至2022年12月05日对你(单位)(地址:东莞市*** )2015年01月01 日至2016年12月31 日违反发票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下取得茂名市***石化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为4400153130,发票号码为06370948~06370950,合计金额为294,250.01元,合计税额为50,022.49元,价税合计为344,272.50元。

你(单位)向茂名市***石化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通过中间账户回流至你(单位)监事胡某青账户,资金回流闭环。

你(单位)于2016年4月持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50,022.49元。由于你(单位)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提供相关账册资料,暂无法核实企业涉案发票成本列支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资料证实,上述3份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登记信息查询资料、非正常户相关资料,证明你(单位)是纳税主体,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转出)证明》,证明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抵扣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上游协查函相关资料、银行流水等,证明资金回流情况。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税款50,022.49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5,011.25元;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501.1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50.5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6,261.8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横沥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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