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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利用股东私人账户收取部分营业收入,该部分收入不登记入账,不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费

12-09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涌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HC2B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2***HC2

法定代表人: 陈某梅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10229********104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稽 罚 〔2022〕 15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利用股东康某的私人账户收取部分营业收入,该部分收入不登记入账,不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费。 检查人员在检查现场获取《***202012财务报表-利润表》(以下简称《利润表》)、表格内有“公司名称:东莞市***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鞋材公司”)的字样,同时获取到2020、2021年度《出货表》、2020、2021年度《材料表》、《现金流水》表格、请款明细表等电子表格与文档。检查人员现场获取了你公司东莞银行账号为54000170***3359的账户、你公司部分合同的收款账户康***东莞银行账号为621439********18711的等收取货款账户信息,进行了银行账户第三方协查,协查发现《出货表》《现金流水》的你公司开票数据与流水数据基本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检查人员整理《出货表》的已出货但未开票数据,结合《现金流水》表和你公司已开票数据,认为你公司2020年应税销售额合计10,086,928.44元,少申报未开票收入541,583.55元,少缴2020年增值税70,405.89元,城建税3,520.29元,教育费附加2,112.18元,地方教育附加1,408.12元。 

(二)未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称主营业务成本系根据《材料表》及当月车间工资数据编制,但材料表中部分材料款无法获取合法凭证。2022年7月6日检查人员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的工作程序,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你公司补开符合规定的成本发票,你公司书面回复表示无法补开和换开发票。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隐瞒营业收入,收取营业收入未如实记账核算。检查人员以你公司检查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标准数据,以上检查发现问题(一)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以抵减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八条,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重新计算你公司检查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检查计算确定你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20年26,727.1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50,326.72元。

罚款金额(万元): 5.03267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0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D052458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D052458

地方编码: 4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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