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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罚款合计48,939,928.95元

12-13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稽公告〔2022〕201号)

发布时间:2022-12-13 10:36:4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详见附件。

附件:

东税稽公告〔2022〕201号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docx

东税稽罚〔2022〕148号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税稽罚〔2022〕148号

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9***1757)

经我局(所)于2017年01月13 日至2022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东莞市***楼 )2015年01月01 日至2016年04月30日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江西兴繁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兴邦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宏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虚开的8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5,719,595.50元,税额合计14,572,331.40元,价税合计110,145,513.72元。

你公司已持上述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4,572,331.40元。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你公司已于2015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9,302,685.28元。上述发票均已证实为虚开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各地税务局稽查局发出的协查函及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涉案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2)银行流水资料,证明资金回流情况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4,572,331.4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28,616.5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7,325,671.32元,决定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罚款合计48,939,928.9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8,939,928.9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凤岗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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