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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东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被税务稽查

12-15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1QK732J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K732

法定代表人: 林***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900********353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稽 罚 〔2022〕 15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你公司存在少计收入和多列成本的问题。

 1.在2019年3至9月期间你公司向东莞市上荣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荣公司”)购买北京牌电动轿车106台,金额12,313,008.55元,税额1,600,691.45元,价税合计13,913,700.00元,你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荣公司购车款,款项均已在2019年付齐。你公司取得上荣公司开具的上述106台车的发票后,你公司进行入账抵扣。106台电动轿车均登记在“固定资产-出租运输设备”科目,并按月计提折旧,每年计提折旧并列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分别为2019年1,018,085.45元,2020年2,923,016.28元,2021年2,923,016.28元,2022年1-4月974,338.76元。

 2. 你公司与网约车司机协商将上述106台车挂靠在你公司名下。网约车司机通过现金支付首付、融资贷款交齐车款给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汉强。王汉强在2019年5-12月共收取现金款2,563,609.00元和融资贷款 12,463,194.00元,共计15,026,803.00元,其中13,913,700.00元是司机交付的购车款,其余为代收车辆保险等费用,车款已经于2019年全部收齐。王汉强收到款项后不定期汇款到广东百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诺控股公司”),百诺控股公司再作为投资款等形式注资给你公司,你公司收到后在账上做实收资本处理,造成你公司少计主营业务收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公司的记账凭证、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及询问笔录。 

(二)你公司存在以挂靠车辆相关保险费用发票进行抵扣和列支成本的情况。

 上述106辆挂靠车辆,你公司在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抵扣与挂靠车辆相关的发票615张,部分发票包含了其他非挂靠车辆的保险费用一起开具,经统计涉及挂靠车辆的保险费税额149,892.07元。对于挂靠车辆保险费用的账务处理,你公司在早期是取得发票入账当月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 交强险”、“管理费用 - 商业险”、“管理费用 - 承运险”等科目,自2019年9月起你公司改为发票入账当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并在入账当月起将费用平摊到12个月,期间每月将长期待摊费用结转为主营业务成本。且由于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你公司曾暂停摊销,在2020年3月后又继续摊销,摊销月份不连续,但经核对均是将挂靠车辆的长期待摊费用平均到12个月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挂靠车辆的保险费用,你公司在2019年税前列支管理费用375,559.36元,主营业务成本131,171.98元,长期待摊费用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103,665.78元;2020年长期待摊费用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680,996.21元;2021年长期待摊费用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755,689.74元;2022年1-4月长期待摊费用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313,567.29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会计凭证复印件、《东莞市百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06台挂靠车保险费用入成本》及相关明细表、《东莞市百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06台挂靠车对应保险发票抵扣情况》及明细表。 

(三)你公司存在少报保险佣金收入的情况。

 你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汉强在2020年3月陆续从保险公司人员陈某飞处取得了车辆保险的现金返佣,共计65,340.00元,没有取得任何收据等单据。该笔返佣收入当时没有入账,也没有申报收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四)你公司存在取得不属于本公司业务的发票的情况。

 你公司在2018年、2019年期间有取得车牌为粤SK18Z3的车辆的保险费发票。经核查,粤SK18Z3不是你公司的车辆,这辆车原本所有人为东莞市汇博旅行社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过户给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汉强的弟弟王某昌。粤SK18Z3与你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王某昌也没有在你公司任职或投资。你公司取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开具的发票4张(发票代码为4400174130,发票号码为25225777,金额为8663.91元,税额为519.83元;发票代码为4400174130,发票号码为25236300,金额为283.02元,税额为16.98元;发票代码为4400191130,发票号码为41330174,金额为897.15元,税额为53.83元;发票代码为4400191130,发票号码为41330175,金额为959.43元,税额为57.57元),上述发票均已入账。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抵扣税额536.81元和2020年6月抵扣税额111.40元,没有做进项转出。2018年税前列支管理费用8,946.93元;2019年税前列支成本309.43元;2020年税前列支成本1,547.15元,没有做纳税调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抵扣不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多列成本,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所偷增值税1,741,340.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7,878.91元、企业所得税6,175.21元(合计1,825,394.35元)处以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825,394.35元。

罚款金额(万元): 182.53943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0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D052458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D052458

地方编码: 4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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