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五华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MEA7A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MEA7
法定代表人: 钟***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424********257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二稽 罚 〔2022〕 1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取得如皋市元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皋元盛公司)、福建财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财盛公司)、洋浦恒帆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恒帆公司)、洋浦运达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运达公司)等4家船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9份。经检查你公司与上述4家船务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发现与福建财盛公司、洋浦运达公司、如皋元盛公司有明显的资金回流,取得的4家船务公司发票备注栏航线与工程地点不匹配,且只有发票没有码头签收运单等。
你公司将取得的上述99份发票,于2020年1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合计抵扣1,103,514.63元,发票涉及的运费12,261,273.78元计入原材料,并于当年将涉及的运费12,261,273.78元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上述99份发票明细如下:
1.取得如皋元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3200201130,发票号码:42610936-42610937;发票代码:3200201130,发票号码:42606112-42606113;发票代码:3200201130,发票号码:42269486-42269496),发票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发票金额4,223,472.00元,税额380,112.48元,价税合计4,603,584.48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并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取得福建财盛公司开具的59份增值税发票(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00197195-00197200、00201576-00201597、00205417-00205434、00205435-00205447),发票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59份发票合计发票金额5,647,171.2元、税额508,245.41元、价税合计6,155,416.61元。
3.取得洋浦恒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代码:4600193130,发票号码:05050683-05050694),发票名称:*运输服务*运费,发票金额1,172,516.40元,税额105,526.48元,价税合计1,278,042.88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并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4.取得浦运达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代码为4600201130、发票号码为00412720-00412732),发票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金额1,218,114.18元,进项税额109,630.26元,价税合计1,327,744.44元。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你公司取得已查实资金回流的3家船务公司(福建财盛公司、洋浦运达公司、如皋元盛公司)开具的87份发票的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属于偷税,就已查实资金回流的87份发票涉及的少缴2020年增值税997,988.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899.41元,合计1,047,887.56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1,047,887.5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523,943.79元。
罚款金额(万元): 52.39437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0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地方编码: 441400
备注: 44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