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梅州市***电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628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7***62
法定代表人: 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102********121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一稽 罚 〔2022〕 5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取得广州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开具已证实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118,418.80元,税额190,131.20元,价税合计1,308,550.00元。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偷税,并违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款“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合昌公司开具已证实虚开的12份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190,131.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309.18元的行为属于偷税,且你公司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增值税罚款190,131.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3,309.18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34403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1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地方编码: 441400
备注: 44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