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头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Q45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BQ4
法定代表人: 胡***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12825********206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头税一稽 罚 〔2022〕 2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20年度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经检查,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租赁业务和劳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汕头市柏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开票日期:2020年10月30日,发票代码:4400202130,发票号码:30759139,货物名称:*经营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金额265,486.73元,税额34,513.27元,价税合计300,000.00元;让汕头市上德若水贸易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开票日期:2020年12月19日,发票代码:4400202130,发票号码:30757176,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劳务*劳务费,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价税合计: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该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
(二)你公司2020年度存在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
1.你公司取得汕头市柏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202130,发票号码:30759139)已于税款所属期2020年1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34,513.27元,加计抵减税额3,451.33元。上述1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费用由你公司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设备租赁”并分12期摊销。你公司已于2022年6月(税款所属期)对该笔进项税额34,513.27元作进项转出处理并调减当期的加计抵减额。由于属合并申报,所以不涉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调整问题。你公司已于2022年3月对该笔业务相关账务自行调整,在2021年1月的会计期间调整已计提2020年8-12月5期费用合计110,619.45元,冲减剩余长期待摊费用154,867.28元,对上述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110,619.45元做纳税调增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由于调整时还未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所以未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
2.你公司取得汕头市上德若水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202130,发票号码:30757176)已于税款所属期2020年12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2,912.62元,加计抵减税额291.26元。你公司于2020年12月将该份发票入账并将相关费用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劳务成本”。你公司已于2022年8月(税款所属期)对该笔进项税额2,912.62元作进项转出处理并调减当期加计抵减额。由于属合并申报,所以不涉及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调整问题。2022年9月你公司对该笔劳务成本97,087.38元进行账务调整,你公司已对上述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97,087.38元做纳税调增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20年1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34,513.27元,加计抵减税额3,451.33元;于税款所属期2020年12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2,912.62元,加计抵减税额291.26元。并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207,706.83元(110,619.45+97,087.38=207,706.83)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应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合计362,574.11元)处以罚款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的规定,应对你公司利用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54,435.61元(41,168.48+2,881.79+10,385.34=54,435.61)的行为,属偷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27,217.81元(54,435.61×0.5=27,217.81)。
综上行政处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你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造成偷税的后果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给予罚款处罚,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处以罚款5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1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12-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17529Q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17529Q
地方编码: 440500
备注: 44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