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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公司上游公司购进油品负责运输车辆进行调查取证,所调查车辆权属公司确认没有发生相应的运输业务

12-20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江市***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9LA9D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3***LA9

法定代表人: 汪***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803********151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稽 罚 〔2022〕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期间,通过虚构资金往来的形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金额合计9,820,335.6元,税额合计1,276,643.72元,价税合计11,096,979.32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在账簿上多列成本,造成少缴当期税款。 经检查,你公司接受湛江市长晟石化有限公司、湛江市铭润石化有限公司和湛江市联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游3家公司”)开具的10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列明的油品均为轻质循环油,发票所对应的“货款”11,096,979.32元,在受票方账户、开票方账户、个人账户之间形成资金回流,回流金额合计10,766,308.36元。发票列明的油品应由专用运输工具进行运输,但你公司的账簿凭证没有记载购进油品的运输费用支出。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购销油品的合同,对你公司上游公司购进油品负责运输车辆进行调查取证,所调查车辆权属公司确认没有发生相应的运输业务。你公司取得“上游3家公司”虚开的10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1,276,643.72元,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1,276,643.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365.06元。鉴于你公司成本资料、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账,对你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你公司应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合计89,624.7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金额合计9,820,335.6元,税额合计1,276,643.72元,价税合计11,096,979.32元)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当期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少缴增值税合计1,276,643.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89,365.06元、企业所得税合计89,624.79元,对你公司上述行为,处以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对少缴的增值税罚款638,321.86元、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4,682.53元、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罚款44,812.4元。

罚款金额(万元): 72.78167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1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800MB2D02175E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800MB2D02175E

地方编码: 4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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