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烟茶酒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50***XU026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陈***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507********061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头税一稽 罚 〔2022〕 1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你商行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1年第二季度在抖店平台取得销售“牛肉丸、牛筋丸”等火锅丸类食品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应纳税款的后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你商行2021年第三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在抖店平台取得销售“牛肉丸、牛筋丸”等火锅丸类食品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属偷税的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一)收入核算情况 由于你商行没有聘请专业财务人员,没有准确记录每笔订单金额到账时间。按照抖店运营规则,抖店货款大概是在客人签收货物后一周左右结算完毕到达后台商家资金账户,商家申请提现后,资金在1-3个工作日到达银行卡账户。根据你商行绑定银行卡账户的提现记录也无法准确界定每季度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由于你商行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我局根据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商行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在抖音店铺“潮汕贵人店”的商品销售订单明细以及查询的你商行绑定银行账户提现记录,按照你商行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在抖店平台实际正常订单销售额23,864,778.57元占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平台提供总销售额56,250,917.77元的比例乘以平台提供你商行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1年第四季度各季度销售额,合理核定你商行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1年第四季度各季度实际正常订单销售额;根据商行2022年第一季度的提现记录,结合抖店运营规则,核定你商行2022年第一季度实际正常订单销售额。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汕头税一稽税通〔2022〕1073号),通知核定你商行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在抖店平台销售“牛肉丸、牛筋丸”等火锅丸类食品的实际正常订单销售额和具体核定方法以及《汕头市龙湖区贵人烟茶酒商行抖店平台收入明细》(详见附件),你商行未提出异议。 根据《汕头市龙湖区贵人烟茶酒商行抖店平台收入明细》,你商行2019年第四季度在抖店平台取得的实际正常订单销售额为13,198.17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12,813.76元,免征增值税;2020年第一季度实际正常订单销售额2,200,514.33元(201,910.55+1,198,467.08+800,136.70=2,200,514.33),折为不含税销售额2,151,804.48元((201,910.55÷(1+3%)+1,198,467.08÷(1+3%))+800,136.70÷(1+1%)=2,151,804.48);2020年第二季度实际正常订单销售额1,063,966.11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1,053,431.79元;2020年第三季度实际正常订单销售额281,251.90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278,467.23元,免征增值税;2020年第四季度实际正常订单销售额336,181.15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332,852.62元;2021年第一季度实际正常订单销售额701,605.86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694,659.27元;2021年第二季度实际正常订单销售额175,265.99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173,530.68元,免征增值税 ;2021年第三季度实际正常订单销售额7,778,614.78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7,701,598.79元;2021年第四季度实际正常订单销售额11,314,180.28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11,202,158.69元;2022年第一季度实际正常订单销售额10,457,652.29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10,354,111.18元。 综上,你商行2019年少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收入总额13,198.17元,未达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起征点;2020年少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收入总额3,819,340.79元(2,151,804.48+1,053,431.79+281,251.90+332,852.62=3,819,340.79),2021年少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收入总额19,773,682.74元(694,659.27+175,265.99+7,701,598.79+11,202,158.69=19,773,682.74);2022年少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收入总额10,354,111.18元。 (二)成本核算情况 你商行明确表示因没有配备专业财会人员,仅有简单建账,无法提供完整的成本核算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目、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按12%的所得率核定征收你商行2019~2021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商行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1年第二季度期间取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税款71,952.46元(48,709.85+10,534.32+3,328.53+6,946.59+1,704.84+368.70+116.50+243.13=71,952.46)百分之五十罚款35,976.23元,对你商行2020年取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少缴个人所得税78,996.27元百分之五十罚款39,498.14元;对你商行2021年第三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税款306,868.77元(77,015.99+112,021.59+107,453.98+2,695.56+3,920.76+3,760.89=306,868.77)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3,434.39元,对你商行2021年度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个人所得税647,854.67元百分之五十罚款323,927.34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合计处以罚款552,836.10元。
罚款金额(万元): 55.2836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1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12-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17529Q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17529Q
地方编码: 440500
备注: 44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