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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21个月

12-20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2-12 15:5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440***F9X5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南税退罚字〔2022〕第002号)(见附件)。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28号)领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南税退罚字〔2022〕第00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南税退罚字〔2022〕第00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南税退罚字〔2022〕第0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南税退罚字〔2022〕第002号

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264号),你(单位)存在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虚构出口事实,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912,752.29元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3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21个月。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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