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肇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38G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70***38
法定代表人: 黄***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922********641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肇税一稽 罚 〔2022〕 3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骗取留抵退税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外购苗木或商品不是用于对外工程等应税项目,而是用于免税农产品生产项目,其进项税额应不予抵扣,但你公司却在记账凭证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造成了少缴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31日记账凭证第00044号,购进软饮料,金额16,690.52元,记账“进项税额”借方:2,670.48元; 2.2019年6月30日记账凭证第00027号,购进榔榆4株,金额84,000.00元,记账“进项税额”借方:7,560.00元; 3.2019年6月30日记账凭证第00029号,购进香樟12株,茶梅6株,金额共173,400.00元,没有记入“进项税额明细账”,却在2019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抵扣进项税额15,606.00元; 4.2019年8月31日记账凭证第00036号,购进花卉及塑料花盆,金额165,104.51元,记账“进项税额”借方:14,901.09元; 5.2019年8月31日记账凭证第00059号,购进林业产品“彩虹决明”11棵,金额33,000.00元,记账“进项税额”借方:2,970.00元; 6.2019年9月30日记账凭证第00010号,支付办公生产用电的电费,金额19,283.58元,记账“进项税额”借方:2,506.87元; 7.2019年10月31日记账凭证第00006号,支付生产办公用电的电费,金额17,699.50元,记账“进项税额”借方:2,300.94元。 (二)你公司的记账凭证中缺少抵扣凭证,却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抵扣了进项税额,造成了少缴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属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7,150.00元(98,350.00-当月进项税额转出16,200.00-鼎湖洪发农场供应华侨城项目的进项税额75,000.00,2018年6月第00055凭证、2018年12月第00041凭证 ),在2019年3月的记账凭证中没有抵扣凭证; 2.2019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属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11,036.70元(78,200.55-当月进项税额转出56,718.00-鼎湖现代园艺场供应华侨城项目的进项税额10,445.85,2019年8月第00002凭证),在2019年9月的记账凭证中没有抵扣凭证。 (三)你公司签订以下的合同没有申报缴纳印花税,造成了少缴印花税,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月30日,你公司与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签订“东部华侨城2019年湿地花主题文化活动合作协议”,没有申报缴纳印花税。因协议没金额,按你公司收到实际金额8,316,838.72元(其中:景观设计1,366,000.00元,其余属于工程安装6,950,838.72元)计算缴纳印花税。 2.2019年1月30日,你公司与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就“东部华侨城2019年湿地花主题文化活动合作协议”签订景观设计合同,合同金额为1,200,000.00元。 3.2019年4月1日,你公司与浙江彩园居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苗木购销合同书”,合同金额为880,612.00元。 4.2019年1月16日,你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宝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苗木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422,950.00元。 5.2019年1月19日,你公司与佛山市鸿业园艺有限公司签订“花卉苗木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20.00元。 6.2019年1月,你公司与深圳市志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仿真绿雕工艺品工程建设合同”,合同金额为893,273.48元。 7.2019年1月15日,你公司与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园建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854,995.7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款第45项基准,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2019年至2022年度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分别是6.42%、0%、0%,100%,违法程度一般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即对少缴的增值税罚款7,530.53元、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45.51 元、对少缴的印花税罚款2,156.90元,合计罚款9,932.94元。
罚款金额(万元): 0.99329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地方编码: 4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