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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被查

12-27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丰市***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JL6TX6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4***JL6TX

法定代表人: 林***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521********383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尾税第一稽 罚 〔2022〕 1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8年度至2019年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经检查你公司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等相关资料,发现你公司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收购资源税未税砂、碎石共68,390.536立方米,2019年1月收购资源税未税碎石共43,771.635立方米,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3项“税务机关不再开具或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进一步加强开采地源泉控管,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自2019年3月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少代扣代缴资源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七条,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汕尾税第一稽税通〔2022〕34号),通知你公司2022年11月18日前提供“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销售方提供的资源税管理证明或购进应税矿产品已申报缴纳资源税的完税证明”,你公司未按要求提供资料。 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汕尾税第一稽限改〔2022〕11号),责令你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前补扣缴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收购未税砂、碎石应代扣代缴资源税,你公司在限期内未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办〔2016〕67号)第二条“对粘土、砂石(包括河沙、海沙和其他建筑用砂石)、矿泉水、地下热水,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经计算。”、第三条“砂石原矿1.5 元/立方米”,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情况如下: 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收购资源税未税砂、碎石共68,390.536立方米,应代扣代缴资源税102,585.80元(68,390.536×1.5元/立方米),已代扣代缴资源税0元,少代扣代缴资源税102,585.80元; 2019年1月期间收购资源税未税碎石共43,771.635立方米,应代扣代缴资源税65,657.45元(43,771.635×1.5元/立方米),已代扣代缴资源税0元,少代扣代缴资源税65,657.45元。 据以上所述,你公司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少代扣代缴资源税168,243.25元。 (二)你公司2018年度至2020年度成本资料残缺不全,不能准确核算成本 经检查你公司记账凭证、成本资料,发现原材料合同及结算的单据不齐全,不能准确核算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2022年11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汕尾税第一稽税通﹝2022﹞30号),通知你公司在2022年11月7日前“提供2018年度至2020年度购进原材料的合同及结算的原始单据等成本资料”,你公司未按要求提供成本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我局2022年11月21日向实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汕尾税第一稽限改﹝2022﹞12号),责令你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前改正上述行为,你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书面回复无法提供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购进原材料的合同及结算的原始单据等相关资料。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项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你公司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应扣未扣占应扣税款100%,违法程度属“一般”,对你公司应扣未扣资源税168,243.25元的行为,处0.6倍的罚款,计100,945.95元。 2.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违法程度确定为“一般”,处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29459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2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500MB2D019148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500MB2D019148

地方编码: 4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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