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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辽朗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辽朗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19年第312号送达公告

广州辽朗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GW8K3C)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150178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5月27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失踪走逃,拒不接受税务检查。经查,你单位2017年2月及3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7493575至07493599;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22676890至22676913;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24979289至24979313;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24973307至24973331;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29402452至29402476,金额合计9,607,021.59元,税额合计1,633,193.83元,价税合计11,240,215.4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17年5月28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认定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且我局未发现你单位在注册地址经营,电话也无法联系,是属失踪走逃企业。

2.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系统(总局平台)查询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2017年2月至3月期间取得开票单位为广州逸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开具的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共7,272,914.74元、税额共1,236,395.64元、价税合计8,509,310.38元。

3.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信息资料,你单位于2017年2月及3月期间向沈阳玥幕科技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9份,金额合计9,607,021.59元,税额合计1,633,193.83元,价税合计11,240,215.42元。

4.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2017年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销项税额421,232.89元,进项税额420,106.86元,应纳税额1,126.03元;2017年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销项税额为1,211,960.94元,进项税额1,209,340.62元,应纳税额2,620.32元。

5.你单位的登记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工业园支行(账号:3602022109200331267)提供的交易明细表,证实你单位与上下游企业没有资金往来。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开具的上述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15017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15017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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