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云税稽处〔2019〕150020号
全文有效
2019.5.28
云浮市洪宾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445302MA51MY771B)
我局于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对你公司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8年5月10日至 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经检查,你公司涉嫌利用开设空壳公司虚构相关业务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租赁经营生产场地,并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注册成立公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2018年6月至7月期间领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30076174至30076183、30172396至30172405),于2018年7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1,900,728.43元,税额304,116.57元,造成下游企业虚抵进项税额。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监管。根据云城区税务局提供的相关资料表明,你公司在没有购进和加工生产相关产品的情况下,进销情况严重不符,且开票期间虽然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通过零申报进行虚假申报,存在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涉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
1.在发票方面,你公司在2018年6月至7月期间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20份,并于2018年7月全部对外开具,开票金额1,900,728.43元,税额304,116.57元,开票品目为生产设备、建筑材料等商品,但你公司除税控设备以外并没有取得其他进项发票,表明你公司存在进销不符的情形。
2.在货物方面,在系统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表明,你公司除税控设备以外并没有取得其他进项发票,也没有相应运输费用的发票,表明你公司存在无货交易的情况。
3.在资金方面,检查人员检查你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没有发现有货款的往来,存在大额货款未收款的情况,表明你公司没有与下游企业发生资金往来,存在虚构业务的情况。
4.在实地核查方面,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联系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已走逃失联。检查人员到你公司注册地实地调查时发现,你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一间出租屋,出租屋内已没有人员办公,也没有办公的迹象。出租方表示也无法联系你公司的相关人员,并作出了相关情况说明。此外,通过调查询问为你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中介人员,也无法联系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
5.在纳税申报方面,你公司在开具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票金额1,900,728.43元,税额304,116.57元),通过零申报方式进行虚假申报,说明你公司有主观故意隐瞒虚开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属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公司在云城区税务局备案的税务登记资料,证明你公司是云城区税务局管辖的企业。
(二)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料、申报纳税资料等资料,证明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资格。
(三)云城区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的发票领购记录,证明你公司在云城区税务局曾领用过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
(四)云城区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对你公司的销项发票的记录,证明你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开票金额1,900,728.43元,税额304,116.57元。
(五)从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看,你公司在2018年5月10日至 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云城区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中未查询到进项发票,根据检查人员实地核查,以及房东反映,你公司所在场所不具备加工生产能力,即作为以贸易为主的公司,购进与销售货物情况严重不符,存在交易不真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六)申报纳税资料、云城区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对你公司的销项发票的记录,证明你公司虽然申报,但通过零申报进行虚假申报,存在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七)检查人员通过拨打注册登记所填写的电话,仍不能联系企业相关人员,中介机构的询问笔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将你公司认定为非正常企业,证明该企业已走逃失联。
(八)检查人员前往注册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该场所已租他人,没有你公司相关人员在现场生产办公,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九)房东的情况说明,表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十)从你公司的资金流水情况表明,下游企业没有与你公司在银行上有资金往来,你公司存在着交易资金不真实、大宗交易未收款等情况,货款流向与开具发票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发生实质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金额1,900,728.43元,税额304,116.57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