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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税务局:揭阳市某贸易公司虚开发票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揭阳市***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UH2DB26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2DB2

法定代表人: 陈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10522********025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揭税稽 罚 〔2021〕 1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5年度至2016年度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经查,你公司在检查期间走逃失联,经对你公司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存在货物购销存在严重分离的情况,主要情况为:一是你公司检查属期购进红鱼干、大角虾、老鼠斑等海鲜类商品金额共40970729.19元(总进项金额76409843.28元,占比53.62%),而销售没有该类商品;二是你公司购进塑胶粒类货物金额共1432453.01元,而销售塑胶粒类货物金额共52732620.02元(总销项金额76737315.75元,占比68.72%),购销差额51300167.0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你公司申报的购销货物严重分离,推定你公司存在海鲜类、塑胶粒类货物购销业务不实,你公司也未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以上推定,我局判定你公司存在对外虚开行为,对你公司检查属期内开具的557份塑胶粒类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52732620.02元,税额共8964545.48元)认定为虚开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5000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8-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006941354C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006941354C

地方编码: 4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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