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电子商务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57213P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97***7213
法定代表人: 黄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22422********621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税稽 罚 〔2021〕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中心在2015年经营期间,存在支付手续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和虚假申报的行为。
1、你中心的代理记账单位为中山市横栏镇***会计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会计”)。2015年度,你中心时任负责人聂某某通过私人账户向“***会计”负责人肖某某私人账户转账合计48,522.00元,其中17,898元为“***会计”提供变更地址及记账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余30,624元经双方确认为“***会计”以发票金额5%计算收取你中心的开票手续费。
“***会计”收取开票手续费为你中心开具金额合计612,480元的普通发票(其中以中山市***电子商务中心名义开具的发票金额共296,015.70元,以“***会计”代理记账的其他公司名义为中山市***电子商务中心虚开发票的金额为316,464.30元)。
上述以其他公司开票资料虚开发票的发票所反映的真实业务收入316,464.30元,你中心没有在账上登记也没有申报纳税。
2、你中心作为供货方,在与客户业务往来中,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由“***会计”利用其代理记账的其他公司资料代你中心为部分客户开具普通纸质发票,合计虚开发票的金额为316,464.30元。“***会计”以中山市***灯饰门市部、中山市***有限公司名义为中山市***电子商务中心虚开的普通发票4份。情况如下: (发票明细略)
上述纸质发票上所列的对应购销双方均不存在业务往来,所对应业务的真实销售方均为你中心。上述发票都是“功到会计”收取手续费开具后交给你中心,再经由你中心邮寄给对(官网信息未显示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中心、你中心时任负责人偷税的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034.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中心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6.10344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8-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地方编码: 4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