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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11 09:40:50来源:第一稽查局

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22MA51NH99XN):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惠税一稽罚告〔2021〕10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惠税一稽罚告〔2021〕104号

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22MA51NH99XN):

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鸾岗村谢屋)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2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你公司共申报出口报关单60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5票出口报关单合计出口销售额3,051,129.00美元并取得退税款3,086,065.82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票出口报关单合计出口销售额154,440.00美元(报关单号:534220190426015511001、534220190426015331001、534220190426015186001)未获得出口退税款合计57,791.48元; 2票出口报关单(报关单号:534220190426016458、534220190426016942)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关于“流金2号”骗税专案定性经营单位出口环节虚假贸易的函》,证实你公司出口智能指环,指使同伙在香港拆解,其出口产品不具备其报关申报产品用途、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经营单位的出口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对你公司涉及的60票出口报关单(出口时间为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申报货值3,416,169.00美元(折合人民币2,341.60万元)的整个出口行为,依法定性为虚假贸易出口申报不实。其中你公司出口给黄沙公司(WONG SHA COMPANY LIMITED)报关单3票,涉及申报货值146,630.00美元;出口给香港金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HKGOLDCATTLETECHNOLOGYGROUPCO.LIMITED)9票,涉及申报货值653,250.00美元;出口给香港金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JINBAOFENGJEWELRYCO)报关单46票,涉及申报货值2,405,689.00美元; 出口给黄沙公司WONG SHA CO LTD报关单2票涉及申报货值210,600.00美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你公司利用虚假贸易出口申报不实的报关单获取退税款,自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共申报55单并取得退税款3,086,065.8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9〕122号)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关于“流金2号”骗税专案定性经营单位出口环节虚假贸易的函》;

(2)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情况的说明》;

(3)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明细表》;

(4)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开具发票明细表;

(6)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7)你公司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公帐(账号:80020000013583840)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公帐(账号:714670275330)交易明细对账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3,086,065.8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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