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巴德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071873570G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罗再富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税稽 罚 〔2021〕 3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中山市巴德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在2016-2019年经营期间,采用收入不入账、开具送货单的方式销售乳液,共收到货款共计30,836,673元(不含税金额26,700,252.69),其中2016年2,392,812元,2017年5,647,840元,2018年10,273,270元,2019年12,522,751元。上述销售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已全部税前列支,但未开具对应的销售发票,未申报纳税。你单位上述没有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全部收讫,金额合计30,836,673元。收款银行账户:户名:伍少群,账号:801101000580811594,开户行:农商行勒流支行。部分收入由业务员通过现金收取。 (二)你单位于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从销售方“樟树市洲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货物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4份。 1.经检查,你单位在2017年从销售方樟树市洲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发票明细如下:发票代码3600172320,发票号码09479176-09479199,货物名称:包装袋、包装桶,发票金额合计2,279,320.46元,税额合计68,379.54元,价税合计2,347,700.00元。 2.上述发票由你单位经办人罗再富于2017年8月与供货方袁娜联系取得的。货物是通过汽车送来的,运输费用由供货方承担,由你单位杨燕云验收入库完毕,入库金额2,347,700.00元。款项由你单位陈婉桢于2017年12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347,700.00元,付款方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4319501040018882,收款方银行:中国银行福分有限公司樟树市药都支行,账号:202239041591,收款方:樟树市洲华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7年10月收到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是由对方快递寄送过来的。上述发票涉及的货物你单位已登记入账,并于2017年结转了成本2,347,700.00元。 3.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将上述24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你单位在2017-2019年经营期间,另有部分支出取得的凭证不合规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经核实,2017年-2019年不合规的业务招待费凭证金额分别为5,012元、97,189.23元和101,658元,已于2017年-2019年列支成本3,007.2元、58,313.54元和60,994.8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项“……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等规定,你单位2016-2019年乳液产品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其中2016年少申报含税销售收入2,392,812(不含税收入2,045,138.48元),少缴增值税347,673.52元,2017年少申报含税销售收入5,647,840元(不含税收入4,827,213.67元),少缴增值税820,626.33元,2018年少申报含税销售收入10,273,270元(不含税收入8,807,290.92),少缴增值税1,465,979.06元。2019年少申报含税销售收入12,522,751元(不含税收入11,020,609.62),少缴增值税1,502,141.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有关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你单位应按补缴的增值税额补缴2016年-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为:2016年17,383.66元、2017年41,031.31元、2018年73,298.95元、2019年75,107.0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二、三、六条的有关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你单位应按补缴的增值税额补缴2016年-2019年教育费附加分别为:2016年10,430.2元、2017年24,618.82元、2018年43,979.36元、2019年45,064.24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的有关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你单位应按补缴的增值税额补缴2016年-2019年地方教育附加为:2016年6,953.47元、2017年16,412.52元、2018年29,319.59元、2019年30,042.82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中山市水务局、中山市地税局、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方式进一步规范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水〔2010〕101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水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中财非税〔2014〕39号)的有关规定,2016年1月至3月少申报收入189,405.13元、70,940.17元和107,021.37元,应补2016年1月至3月的堤围防护费分别为170.46元、63.85元和96.32元,合计330.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点“……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对你单位2017年-2019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据不得税前列支,对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准予税前扣除,调整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如下:1.调增你单位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2,045,138.48元,同时调减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35,097.96元,你单位2016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044,524.53元[计算过程(34,484.01+2,045,138.48-35,097.96)],你单位少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502,510.13元[计算过程:(34,484.01+2,045,138.48-35,097.96)x25% -8,621] ;2.调增你单位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4,827,213.67元、2,350,707.2元,同时调减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82,062.65元,你单位2017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2,406,040.28元,[计算过程(15,310,182.06+4,827,213.67+2,350,707.2-82,062.65)],你单位少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1,064,378.73元[计算过程(15,310,182.06+4,827,213.67+2,350,707.2-82,062.65)x15%-2,296,527.31 ] 。3.调增你单位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8,807,290.92元、58,313.54元,同时调减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46,597.9元,你单位2018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0,410,294.25元[计算过程:(21,691,287.69+8,807,290.92+58,313.54.23-146,597.9)],你单位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307,850.99元[计算过程:(21,691,287.69+8,807,290.92+58,313.54-146,597.9)x15%-3,253,693.15 ] ;4.调增你单位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1,020,609.62元、60,994.8元,同时调减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50,214.13元,你单位2019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9,769,252.22元[计算过程:(28,833,393.16+11,020,609.62+60,994.8-150,214.13)],你单位少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1,639,708.55元[计算过程:(28,833,393.16+11,020,609.62+60,994.8-150,214.13)x15%-4,325,008.97 ] ;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4,243,593.88元
罚款金额(万元): 424.35938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1-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地方编码: 4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