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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鸿原鑫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鸿原鑫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8178号

发布时间:2021-11-16 16:17: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鸿原鑫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558361155Y):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484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48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48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1484号

广州市鸿原鑫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558361155Y)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大坳村三合街194号之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8月取得深圳市新鸿盛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8月20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代码 4403173320, 发票号码12199410和12199411,金额合计199,553.40元,税额合计5,986.60元,价税合计205,540.00元,货物名称:大米、鲁花花生油;取得东莞市浩满圜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3月20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20, 发票号码85155039、85155040、85155041,金额合计242,796.12元,税额合计7,283.88元,价税合计250,080.00元,货物名称:鲁花花生油、大米、米粉;取得东莞市珊浒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月23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20, 发票号码83931865,金额96,383.50元,税额2,891.50元,价税合计99,275.00元,货物名称:花生油。上述发票经相关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发票。上述发票在2018年主营业务成本列支,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税前扣除554,895.00元 ,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调整。

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限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单位至今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也无法完整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你单位相关业务的账簿凭证等资料;(4)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合法凭证,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4,895.00元,你单位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689,053.0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243,948.03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810,987.01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672,263.26元,应补2018年企业所得税138,723.7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对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8,723.75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税(不含滞纳金)金额合计为138,723.7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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