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第553号 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6 16:23: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AN58J0W):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1〕 751 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经查,你公司取得福州榄潘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凭上述发票在账上列支成本500,000.00元,并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若你公司不能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你公司列支的上述成本不得作税前扣除。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1〕751 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1〕751 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