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1]158号
案件名称 宜兴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你单位枫林天下一期工程防火门项目5488.04平方米,不含税金额1454330.60元(5488.04*265),已于2013年11月完工,至今未作销售申报纳税。该单位与购货单位签订的枫林天下一期购销合同货款结算方式为分期付款,具体确认收入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3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定金,即2013年3月9日应确认收入为145433.06元(1454330.60*10%);(2)门框进场付总合同金额的35%,门扇进场付总金额的35%,即2013年11月4日应确认收入为1018031.42元(1454330.60*70%),具体参考“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2013]第0205号文件;(3)安装完毕支付合同金额的2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清全款,一期工程项目最后一次消防验收记录为2015年12月25日,消防验收结果为不合格。故参考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2民初1***7号,一期项目合同剩余20%的收入290866.12元(1454330.6*20%)确认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 2、你单位枫林天下二期工程防火门项目5450平方米,不含税金额1399996.00元(5450*260*0.988),已于2016年12月完工,至今未作销售申报纳税。你单位与购货单位签订的枫林天下二期购销合同货款结算方式为分期付款,具体确认收入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之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即2015年11月6日应确认收入139999.60元(1399996.00*10%)。(2)每批次门(含框和扇)进场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5%及每批次(含框和扇)安装完成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5%,但合同内无确切时间。根据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门(含框和扇)进场和安装时间为2015年12月,故2015年12月应确认收入979997.20元(1399996.00*70%)。(3)二期工程全部安装完成,经公安消防验收合格并交付物业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5%。根据徐州消防队2016年12月26日出具的徐公消验字[2016]第354号证明,二期工程已通过验收。据此,应于2017年1月23日确认收入209999.40元(1399996.00*15%)。 (4)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于保修期满两年后一次性付清。据此,应于2019年1月23日确认收入69999.80元(1399996.00*5%)。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321650.49元、城建税16082.54元、企业所得税12817.30元的行为是偷税
纳税人名称 宜兴市铭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82684936837G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82684936837G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黄某某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已预缴增值税税款50000.00元,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对应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计167233.91元[(321650.49+12817.30)*50%]。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1-1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1-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