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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税务局:江阴市某加油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二稽罚[2021]194号

案件名称 江阴市倪家巷加油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2019-2020年你单位发生销售行为未申报纳税。两年合计少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22858696.45元(2019年12177662.53元,2020年10681033.92元),少申报增值税3015634.9元(2019年1627100.49元,2020年1388534.4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鉴于该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纳税人名称 江阴市倪家巷加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817186576935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817186576935

法人证件号码 3****************7

法人姓名 丁国平

处罚结果 对应追缴增值税处50%罚款,计1507817.4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1-0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1-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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