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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税务局:发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应调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二稽罚[2022]11号

案件名称 无锡市惠山区***幼儿园-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9年取得无锡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价税合计52000元,计入管理费用并税前列支。该发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52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名称 无锡市惠山区****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码 5232***599543X9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52320***9543X9

法人证件号码 3****************1

法人姓名 华某某

处罚结果 对相应少缴企业所得税处50%的罚款计1061.5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1-1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1-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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